今天是2026年4月30日,4月27日,中国发改委下属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宣布:依法依规对外资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,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。
同月24日,美国白宫和国务院分别指控中国的Deepseek、月之暗面(Moonshot AI)、稀宇科技(MiniMax)三家公司利用“蒸馏”技术窃取美国AI技术。
美国白宫和国务院是怎么知道的?了解之后恍然,原来美国政府的指控来源于美国的三家公司的指控,这三家公司分别是:OpenAI(最早提出指控的告状者)、Anthropic(指控的主要发起方和证据提供者)、Google(幕后协调者)。
其中的Anthropic公司发布公开报告,指称中国的三家公司利用欺诈账户,利用“蒸馏技术”抽取其AI模型数据,用于训练与Anthropic公司同类型的竞争产品。这种说法似乎有些难以理解,用直白的话说,就是中国的三家公司向Anthropic公司的AI模型提问,得到答案之后,用这个答案训练自己的AI模型。
举例说明。这有点像一个学生向老师提问,老师给出了答案,学生得到答案之后解决了自己的问题。在这种情况下,你说学生是“窃取”老师的知识产权吗?显然不是。但是,美国的AI公司却认为,中国的公司用美国的AI模型输出的答案来训练自己的同类竞争产品就是侵犯知识产权。
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:中国的三家公司是否窃取了美国AI公司的内部设计架构、算法、参数之类的商业机密?如果是,毫无疑问,这种行为属于“窃取”机密,属于侵犯知识产权。如果,中国的三家公司仅仅是向AI模型提问,然后拿着答案回来训练自己的AI模型,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任何“窃取”机密的嫌疑,最多只是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,属于商业交往中的“违约”。
为什么是违约?因为,Anthropic公司的AI模型是闭源的,中国三家公司在使用AI模型时与Anthropic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:不得利用AI输出的答案训练同类竞争产品(也就是AI模型)。当中国的三家公司将美国AI模型输出的答案来训练自己的AI模型时,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,是一种商业违约行为,根本不是什么商业窃密行为。
问题的本身不在“蒸馏”技术,因为,“蒸馏”技术是AI领域内公开、通用的技术。
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,我们不妨再举一个案例。
此前,Meta开发的Avocado(牛油果)闭源模型时,通过“蒸馏”技术,不断向中国阿里的开源模型千问提问,得到千问的答案之后,用于训练自己的模型。这里,我们必须明白一点:Meta的行为不构成任何违约或窃密,因为,千问模型时开源的AI模型,你完全可以使用“蒸馏”技术,堂而皇之的提问,得到答案,然后拿来训练自己的AI模型。
这里,我们可以得知,当你使用“蒸馏”技术从开源模型中得到答案,并用该答案来训练自己的AI模型时,你不构成任何“违约”,更不构成任何“窃密”。但是,当你使用“蒸馏”技术从闭源模型获取答案,并将该答案用来训练自己的模型,那就可能“违约”,当然,也仅仅是违约而已。
既然,你将我的“违约”行为无限上纲到“窃取”技术,那么,我在否认的同时,所要做的就是不与你有任何来往。
“切断”就是最好的方法。
“切断”什么?所有的来往。
第一,从源头开始,限制或禁止美国资本进入中国的AI产业。中国发展改革委禁止Meta收购Manus,就是这一限制或禁止的具体表现。
除此之外,中国政府已经向中国的AI开发公司下达指导意见:在融资过程中,原则上拒绝美资,政府批准的除外。
我觉得,中国政府仅仅如此,还不够,还应该明确,当中国公司或者中国的投资者、创业者、技术人员,有任何出卖中国利益的行为,中国政府就应该给予最严厉的惩处。
第二,你做你的,我做我的。自主与美国的AI脱钩,建立自己的AI生态,并且争锋相对的采取自己的策略。比如,美国的开发者大力发展闭源模型,而中国就大力发展开源模型,发展自己的开源芯片、服务器等,正如中国此前所作的那样,不再购买美国的芯片,即便美国的芯片再先进也不购买,理由很简单:国家安全考虑。
第三,建立健全中国的AI法律规则,这里,我们要明确一点,中国的AI法律规则不仅规范中国内部的AI开发公司行为,也必须规范任何外国AI开发公司、AI模型进入中国后的行为。此外,中国在立法中,必须明确交易的最终完成,必须以中国政府批准为前提。
现在,只是中美在AI技术层面的初次交锋,以后,还会有,还会更激烈。
我们拭目以待。